一、凡在经济区注册的企业,按国家规定缴纳增值税、营业税、按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规定,按行业带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。成本列支一律放开。按规定缴纳经济区管理费后,企业税后所得均按企业章程自行分配。
二、经宝山区人民政府批准,经济区按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、个人所得税总额,根据行业区财政分别实行奖励的优惠政策,先征后奖、每季兑现。
三、企业交纳增值税、营业税、企业所得税、个人所得税税率及带征率如下表:
增值税:
增值税税率 |
适用范围 |
零税率 |
出口货物(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) |
13% |
1、粮食、食用植物油;2、自来水、暖气、冷气、热水、煤气、石油液化气、天然气、沼气、居民用煤炭制品;3、图书报纸、杂志;4、饲料、化肥、农药、农机、农膜;5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。 |
17% |
加工、修理、修配、劳务及除了0%税率、13%税率以外的其他货物销售或进口。 |
4% |
小规模纳税人。 |
营业税:
税目 |
征收范围 |
税率 |
1、交通运输业 |
陆路、水路、航空、管道运输、搬运装卸。 |
3% |
2、建筑业 |
建筑、安装、修缮、装卸及其他工程作业。 |
3% |
3、金融保险业 |
金融业包括:融资租赁、金融商品转让,货款、金融经纪业、其他金融业务;保险。 |
5% |
4、邮电通信业 |
邮政、电信。 |
3% |
5、文化体育业 |
文化业:表演、播映、其他文化业;体育业。 |
3% |
6、娱乐业 |
各类娱乐项目。 |
10% |
7、服务业 |
代理业:(代购代销货物、代办进出口、介绍服务、其他代理业务等);旅店业、饮食业、旅游业、仓储业、租赁业、广告业及其他。 |
5% |
8、转让无形资产 |
转让土地使用权、转让商标权、转让专利权及非专利权、转让著作权、转让商标。 |
5% |
9、销售不动产 |
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、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。 |
5% |
四、企业交纳增值税、营业税、企业所得税奖励政策及管理费收取标准如下:
1、增值税:按返回镇财政实得部分50%奖励。
2、营业税:按返回镇财政实得部分50%奖励。
3、企业所得税:新开企业第一年按镇财政实得部分100%奖励。
第二年按镇财政实得部分80%奖励。
第三年按镇财政实得部分70%奖励。
4、对新开企业第一年免收管理费。
第二年始经济区根据企业的经营纳税情况酌情收取小区管理费。(每月100-500元/月不等;最高全年不超过6000元)。
五、经济区投资者自行设计、规划建造生产经营性用房。
六、鼓励一业为主、多种经营,允许在经济区内注册,多地加工、异地生产经营,在区外开设分厂、分部或其他分支机构。
七、宝山区以外的国营、集团、联营、股份制企业、三资企业进入经济区可比照私营企业享受相应优惠政策。
八、为方便企业经营管理;支持企业发展;积蓄企业后劲。经济发展区对原注册浦东,落户宝山的各类企业给予同等的财政奖励政策。
上海市企业所得税带征率政策
行业类别 |
企业所得税带征率 |
个人所得税带征率 |
1、商业零售、批发 |
0.5% |
0.1% |
2、咨询业 |
5% |
1% |
3、建筑业 |
1% |
0.2% |
4、装潢业 |
2% |
0.4% |
5、广告业 |
2% |
0.4% |
6、仓储业 |
4% |
0.8% |
7、运输业 |
|
|
8、汽修业 |
3% |
0.6% |
9、修理修配 |
1.5% |
0.3% |
10、工业型 |
1% 1.3% |
|
11、娱乐业 |
5%
4% |
1%
0.8% |